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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十二项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22-10-20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重申和强化督促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红线等措施。

督促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重点督促地方政府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推动各地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持续做好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

严格落实部门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各地加大矿山安全领域追责问责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全力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现场履职时间,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任务,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红线。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准入门槛,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高陡边坡非煤露天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得下放或者委托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强化落实重大风险研判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科学精准研判辖区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落实防控措施。矿山企业要认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强化隐患全面排查治理,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深入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会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煤矿采掘接续专项监察,对所有正常生产煤矿进行全面排查。

突出抓好重点地区安全监管。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对山东省矿山安全专项督导和对贵州省安全生产督导帮扶的做法,明确重点市县和重点矿山企业,全面实施“逢查必考”,强化治本攻坚,构建长效机制。

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套用资质行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

着力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督促各地加快对单班入井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评估,确保单班入井人数符合限员规定。

《若干措施》强调,全面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着力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重奖激励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坚决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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