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局势动荡和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如何从国家层面调整优化矿业政策,降低探矿权获取门槛和采矿权收益成本,激发矿业市场活力,进一步规范矿业,保障经济、产业和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成为2023矿业重点。梳理2023年矿业10大重磅政策,您认为影响力最大是哪一条?欢迎留言讨论。
1.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和破坏耕地
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通知,各地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行为,对涉及自然资源利用、用海、用岛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细化规定。在用海用岛方面,严禁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之名,变相实施、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在海岛修复项目中,严禁实施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坏无居民海岛行为。各地要充分利用遥感、测绘、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进度、效果等进行监督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
2.深化矿产资源出让和管理改革,全面实行竞争性和净矿出让
4月12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于矿业权出让,《意见》提出,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执行。
二是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3.实施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降低拿矿成本
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重磅通知,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简称“10号文”),“10号文”延续执行了困扰部分企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简称“35号文”)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被行业争议多年的“35号文”废止!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减轻企业支付压力。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因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所有者权益差异,可以在出让环节得到体现。“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
降低按金额形式征收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市场基准价相关规定。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优化调整,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资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矿业勘查开发客观规律,聚焦解决征收节奏靠前偏快问题,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降低了企业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单位的顾虑,鼓励加快转采、投产,尽快释放产能。
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区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办法》实施之日以及《办法》实施之日后三个时间段,结合矿业权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矿种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强调了已签订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情况,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于部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4.进一步优化探矿权退减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倒逼勘查,避免撂荒!
7月6日,自然资源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109号《关于优化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建议》答复指出,探矿权面积退减事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油气体制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有序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实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机制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全面推行矿业权公开竞争出让;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准入,探矿权延续时退减25%的面积,督促企业加快勘查,防止“圈而不探”,大量区块“撂荒”情况已得到明显改善,激发了市场活力,倒逼加大勘查力度。
目前,自然资源部拟进一步优化探矿权退减制度。一是退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调整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实际载明面积;二是退减比例由25%调减为20%;三是将探明储量区域从退减基数中调出。按规定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油气矿业权人可通过置换退减区域自主选择不退减能源基地等的探矿权面积。
5.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出台,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
8月25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提出,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指导意见规定的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指导意见规定的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
指导意见规定,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此外,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指导意见规定的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
6.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煤矿等矿山被严管
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意见》指出,要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方面,《意见》要求,要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此外,《意见》还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和强化组织实施进行了强调。
7.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要求,保障规范矿山用地
6月1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旨在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要求,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分为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并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实施复垦修复。
《通知》强调,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特别要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实施复垦修复项目,应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复垦修复项目实施前,应对存量采矿用地性质进行核实,并对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进行核定。同时,加强复垦修复验收后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核实项目区地类变化情况,涉及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腾退指标。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采矿企业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县初验、省级终验的程序开展。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按照补充耕地验收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
《通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统一、公开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腾退指标库和交易平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复垦修复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有关支撑单位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8.加大锂矿区块出让力度,促进锂资源勘探开发
10月,自然资源部积极推进锂矿区块出让,加大锂矿源头供应,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新疆、四川、江西、云南等省份的近20个锂矿区块正在积极开展出让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后续将通过找矿靶区评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等多种渠道,不断扩充区块来源,纳入出让计划。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对锂矿给予高度重视,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将其纳入战略性矿产。2019年,将锂矿上收为部一级管理的14个矿种之一,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就鼓励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不断加大政策供给,全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针对交易规则、出让收益、勘查开采登记等环节出台一系列矿政管理新政,对包括锂矿在内的矿产开发采取多项正向激励措施,有助于提振矿业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促进矿业市场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9.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部分煤矿获政策支持
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将有效完善我国煤炭储备体系。
按照《征求意见稿》,产能储备煤矿将获得3方面支持:
第一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
第二优化调整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产能储备煤矿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办理核准相关手续。当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在符合服务年限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产能可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基础上浮动1~3个设计级差,最大增幅原则上应低于规划建设规模的30%,且不出现环环评〔2020〕63号文件规定的规划重大调整情形。上述优化调整属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非重大调整情形,可编制局部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实施煤炭新增产能指标单列。对产能储备煤矿,储备产能规模不占用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确定的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10.探索绿色矿山企业用地、用矿等支持政策
自然资源部在公布的《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429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提到,自然资源部将全面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探索绿色矿山企业用地、用矿等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与约束政策措施,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积极性。
自然资源部目前已起草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绿色矿山建设从示范引领转为全面推进,对各类矿山精准分类施策,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创建要求及违约责任,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科学设定建设目标,力争到2030年实现全部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
自然资源部将探索绿色矿山企业用地、用矿等支持政策,会同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支持与约束政策、资金保障措施等,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建设积极性。同时研究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来源:矿业界